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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審議
  京華時報訊(記者張然文靜)昨天,市十四屆中谷餐飲設備人大二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實施辦法(草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細化了代表的履職規範,強化了對代表的監督。今後,區、縣人大代表每年應至少參加兩次選民接待日活動。此外,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代表資格將終止。
  每年至少兩次接裝潢待選民
  《草案》對加強代表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聯繫做了制度安排。《草案》中明確,區、縣、鄉、民族鄉、鎮人借款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通過參加統一組織的選民接待日、座談會、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以及走訪選民等方式,保持與原選區選民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繫。且代表參加選民接待日活動每年應當不少於兩次。
  北京市人關鍵字廣告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副主任郭金忠表示,這一要求具備一定的強制性。很多人大代表可能只是瞭解自己工作的範疇,為瞭解身邊群眾的要求,需下到區縣,參加選民接待日活動,讓市級的人大代表也有機會瞭解到群眾的心聲,做到廣泛聯繫群眾。
  調離本區代表資支票貼現格終止
  草案中,專設“對代表的監督”一章,其中明確規定,代表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包括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辭職被接受的;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被罷免的;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喪失行為能力的。
  根據要求,代表資格被依法終止的將予以公告。
  代表不得干涉司法案件
  《草案》中明確,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占用的工作時間,代表所在單位必須給予保障。不過,代表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係。執行代表職務時,不得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給予的報酬或者出資贊助;對涉及本人或者親屬的具體案件以及與本人或者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事項,應當迴避。  (原標題:喪失中國國籍代表資格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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